民事訴訟法講義─(十四) 通常訴訟程序─起訴(一)
訴(訴訟)之三要素 當事人─原告、被告 訴之聲明─原告請求結論 訴訟標的─原告請求權利、義務、其他事項 功能─判斷訴之同一性(有無變更、追加)
訴之種類 一般程序(通常、簡易、小額)vs.特別程序 財產權之訴vs.非財產權之訴 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形成之訴
給付之訴 定義:原告請求被告為特定給付 內容: 給付特定金額 給付特定物 作為或不作為 為特定意思表示:ex.命被告認領非婚生子女
種類─以言詞辯論終結時判斷 現在給付之訴 將來給付之訴 效力:強制執行力
確認之訴 定義: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特定法律關係、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或證書真偽、其他不明確事項 內容 權利、特定法律關係
形成之訴 定義:原告請求以判決宣告與被告間特定法律關係或其他事項之發生、變更、消滅 種類 效力:不需另為強制執行 實體法上形成之訴:ex.民法§244 程序法上形成之訴:ex.§416 II 效力:不需另為強制執行
問題一 否認子女之訴(§589) →ex.夫以妻及子女為被告 不少實務背景學者→確認之訴 不同意見→形成之訴(原告勝訴將形成變更婚生狀態為非婚生狀態之效力)
問題二 認領子女之訴(§589) →ex.非婚生子女以生父為被告 不少實務背景學者→給付之訴 少數說→確認之訴 不同意見(日本主流)→形成之訴(原告勝訴將形成創設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法律上父子關係之效力)
問題三 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589) 不少實務背景學者→確認之訴 不同意見→形成之訴(原告勝訴將形成變更雙重婚生狀態為特定婚生狀態之效力)
訴權 意義:私人於具備特定要件,得訴請民事法院解決紛爭之公法權利 重要學說 權利保護請求權說(我國實務、學界流行見解) 本案判決請求權說(日本通行見解) 司法行為請求權說(德國通行見解)
權利保護請求權說(Theorie von Rechtsschutzanspruch) 意義:訴權即權利保護請求權,係原告依民事訴訟請求保護私權之權利 標準:原告具備權利保護要件(一般訴訟要件、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實體上權利保護要件),得請求法院為有利判決
運用 一般訴訟要件:當事人能力等 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 實體上權利保護要件 當事人有值得保護(有保護必要)之資格→當事人適格 請求內容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請求正當利益 實體上權利保護要件 運用 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原告訴權不存在(原告請求無理由),以判決駁回(實務見解)
本案判決請求權說 意義:訴權即本案判決請求權,係當事人依民事訴訟請求解決紛爭之權利 標準:當事人具備訴訟要件(一般訴訟要件、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得請求法院為本案判決→ 訴訟要件為本案判決之前提條件 運用: 欠缺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訴訟不合法,以訴訟判決(程序判決)駁回 具備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本案判決
司法行為請求權說 意義:訴權即司法行為請求權,係人民請求法院為司法行為(裁判)之權利 運用 原告勝訴→法院對原告賦予權利保護請求權 原告敗訴→法院對被告賦予權利保護請求權
訴訟要件 內容 §249 I 訴訟標的非既判力所及 被告非有治外法權 原告就訴訟費用已供擔保 當事人間無仲裁協議
原告之訴有正當利益(訴之利益) 當事人正當利益(當事人適格,正當當事人,主觀訴之利益) 請求正當利益(客觀訴之利益) 判決對象適格(權利保護資格) 判決實質利益(權利保護利益、權利保護必要、狹義訴之利益) → ex. §§246、247
實益 不具備訴訟要件(不合法)→裁定駁回(§249 I)、訴訟判決駁回(實務上以無理由駁回) 具備訴訟要件→本案判決
問題 原告之訴權利保護利益要件不明,但實體事項顯無理由,得否逕以實體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應先認定訴訟要件是否具備 得逕以實體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給付之訴之權利保護利益 現在給付之訴 給付標的客觀不能 將來給付之訴 附條件給付請求權於條件成就前
確認之訴之權利保護利益 確認客體 即時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權利、特定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 證書真偽 其他不明確事項 限於現在之法律關係 不限於原告、被告間 不得確認法律關係或法律行為之有效無效 不得確認形成權 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 證書真偽 其他不明確事項 即時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形成之訴之權利保護利益 法律有明文規定 離婚之訴進行中兩造協議離婚並登記完畢→無權利保護利益
給付之訴與確認之訴具有全部、一部關係→訴訟標的同一,給付之訴排斥確認之訴 就已到期債權請求權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 原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復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原告提起確認之訴後,復提起給付之訴 原告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被告提起給付之訴(反訴始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