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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講義─(十四) 通常訴訟程序─起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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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äsentation zum Thema: "民事訴訟法講義─(十四) 通常訴訟程序─起訴(一)"—  Präsentation transkript:

1 民事訴訟法講義─(十四) 通常訴訟程序─起訴(一)

2 訴(訴訟)之三要素 當事人─原告、被告 訴之聲明─原告請求結論 訴訟標的─原告請求權利、義務、其他事項
功能─判斷訴之同一性(有無變更、追加)

3 訴之種類 一般程序(通常、簡易、小額)vs.特別程序 財產權之訴vs.非財產權之訴 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形成之訴

4 給付之訴 定義:原告請求被告為特定給付 內容: 給付特定金額 給付特定物 作為或不作為 為特定意思表示:ex.命被告認領非婚生子女

5 種類─以言詞辯論終結時判斷 現在給付之訴 將來給付之訴 效力:強制執行力

6 確認之訴 定義: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特定法律關係、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或證書真偽、其他不明確事項 內容 權利、特定法律關係

7 形成之訴 定義:原告請求以判決宣告與被告間特定法律關係或其他事項之發生、變更、消滅 種類 效力:不需另為強制執行
實體法上形成之訴:ex.民法§244 程序法上形成之訴:ex.§416 II 效力:不需另為強制執行

8 問題一 否認子女之訴(§589) →ex.夫以妻及子女為被告 不少實務背景學者→確認之訴
不同意見→形成之訴(原告勝訴將形成變更婚生狀態為非婚生狀態之效力)

9 問題二 認領子女之訴(§589) →ex.非婚生子女以生父為被告 不少實務背景學者→給付之訴 少數說→確認之訴
不同意見(日本主流)→形成之訴(原告勝訴將形成創設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法律上父子關係之效力)

10 問題三 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589) 不少實務背景學者→確認之訴
不同意見→形成之訴(原告勝訴將形成變更雙重婚生狀態為特定婚生狀態之效力)

11 訴權 意義:私人於具備特定要件,得訴請民事法院解決紛爭之公法權利 重要學說 權利保護請求權說(我國實務、學界流行見解)
本案判決請求權說(日本通行見解) 司法行為請求權說(德國通行見解)

12 權利保護請求權說(Theorie von Rechtsschutzanspruch)
意義:訴權即權利保護請求權,係原告依民事訴訟請求保護私權之權利 標準:原告具備權利保護要件(一般訴訟要件、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實體上權利保護要件),得請求法院為有利判決

13 運用 一般訴訟要件:當事人能力等 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 實體上權利保護要件
當事人有值得保護(有保護必要)之資格→當事人適格 請求內容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請求正當利益 實體上權利保護要件 運用 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原告訴權不存在(原告請求無理由),以判決駁回(實務見解)

14 本案判決請求權說 意義:訴權即本案判決請求權,係當事人依民事訴訟請求解決紛爭之權利
標準:當事人具備訴訟要件(一般訴訟要件、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得請求法院為本案判決→ 訴訟要件為本案判決之前提條件 運用: 欠缺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訴訟不合法,以訴訟判決(程序判決)駁回 具備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本案判決

15 司法行為請求權說 意義:訴權即司法行為請求權,係人民請求法院為司法行為(裁判)之權利 運用 原告勝訴→法院對原告賦予權利保護請求權
原告敗訴→法院對被告賦予權利保護請求權

16 訴訟要件 內容 §249 I 訴訟標的非既判力所及 被告非有治外法權 原告就訴訟費用已供擔保 當事人間無仲裁協議

17 原告之訴有正當利益(訴之利益) 當事人正當利益(當事人適格,正當當事人,主觀訴之利益) 請求正當利益(客觀訴之利益)
判決對象適格(權利保護資格) 判決實質利益(權利保護利益、權利保護必要、狹義訴之利益) → ex. §§246、247

18 實益 不具備訴訟要件(不合法)→裁定駁回(§249 I)、訴訟判決駁回(實務上以無理由駁回) 具備訴訟要件→本案判決

19 問題 原告之訴權利保護利益要件不明,但實體事項顯無理由,得否逕以實體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應先認定訴訟要件是否具備 得逕以實體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20 給付之訴之權利保護利益 現在給付之訴 給付標的客觀不能 將來給付之訴 附條件給付請求權於條件成就前

21 確認之訴之權利保護利益 確認客體 即時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權利、特定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 證書真偽 其他不明確事項
限於現在之法律關係 不限於原告、被告間 不得確認法律關係或法律行為之有效無效 不得確認形成權 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 證書真偽 其他不明確事項 即時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22 形成之訴之權利保護利益 法律有明文規定 離婚之訴進行中兩造協議離婚並登記完畢→無權利保護利益

23 給付之訴與確認之訴具有全部、一部關係→訴訟標的同一,給付之訴排斥確認之訴
就已到期債權請求權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 原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復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原告提起確認之訴後,復提起給付之訴 原告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被告提起給付之訴(反訴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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